经过相关部门近3年的努力,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将汽车“三包”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也似乎让消费者看到了换车、退车的曙光。遗憾的是,这次草案公布后再无下文,最后不了了之。
有分析指出,当时汽车“三包”政策未能顺利出台,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利益与汽车厂商利益的“博弈”。汽车厂商方面阻力较大,他们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将会伤害汽车工业发展。由于当时双方势力悬殊,消费者缺少足够的话语权,事情便拖了下来。
这一拖就近7年。在这7年内,恰恰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高潮阶段。2010年,中国汽车的年产销量已接近2000万辆,汽车保有量也在今年8月首次突破1亿辆。水涨船高,与之相伴的是汽车类消费投诉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情况显示,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是所有投诉商品和服务行业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同时,有关新车质量的投诉越来越多,6个月内新车用户的投诉比例竟然占到投诉总量的60%以上,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的安全隐患。
从汽车厂商的角度来看,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也具备了一定条件,与2004年相比,汽车产销量的总体规模、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都有了大幅提升,不至于让车企难以承受“三包”代价。同时,汽车厂家对“三包”的抵触情绪也逐渐减弱,更多企业开始积极而正面地看待这项法规。
在此背景下,汽车“三包”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 意见稿 》 明确退换条件
201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部分条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退货。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意见稿》的公布是在2004年草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内容除了部分修改,基本相同。但正是这些修改意见,体现了此次《意见稿》的进步。
《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是可以退换货的商品,而在此前,买了汽车之后再去退和换是极难实现的。《意见稿》还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意见稿》特别提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理事长苏晖认为,《意见稿》比2004年公示的草案进步明显,它明确了如果发生有关“三包”问题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各地方质监部门来申诉,明确了受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