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汽车频道

北京拟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锁引争议(3)

2011年10月17日 07:1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调查分析40%居民反对地锁禁设令

  为缓解交通堵塞及居民停车难,前不久北京就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引发了北京公众的强烈反应,并由此引发地锁拆除派、保留派及中间派等多方PK。

  据统计,在对停车管理办法回复的347条有效回复中,163条意见关注了地锁“禁设令”,而其中超过60%的居民支持禁设地锁,认为地锁的设立限制了社区有效停车资源的循环利用,破坏了社区环境,为居民交通出行设置了障碍,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近40%居民强烈反对拆除地锁,认为设置地锁的业主中,有不少同物业公司、停车管理公司等签订了协议,或租或买获得了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拆除地锁侵犯了大家的权利,拆了地锁会导致车主抢车位,引发邻里纠纷。

  此外,也有部分用户认为地锁禁设令设定模糊,没有明确禁设范围或具体情况,地锁去留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应对,不能一刀切。更有居民关注条款没有就违背办法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由此可能导致该办法流于形式。

  部门回应业主产权租用车位 可视情况上锁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停车设施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设置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若业主通过合法途径从开发商手中购得车位所有权,则该空间可不视为公共区域,业主也有权在位置上设置地锁保护合法权益,“但这一切必须在车位规划合法同时拥有权益的基础上。”他强调。

  对于业主向物业租赁的车位能否上锁,该工作人员称,须确认所租车位在规划范围内,在小区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由物业协调安装。对于新法规的出台,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还在进一步制定完善中”。

  律师说法小区停车地锁去留 应该区别对待

  本报律师团成员、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认为,地锁去留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小区内的停车场,则要看停车人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签订有租赁车位合同或买卖车位合同。如果有,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停车人对车位有专属的停车使用权,停车人加地锁就无可厚非。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在业主停车需求尚无法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业主之外的人不得租赁或购买小区停车位。

  第二种情况是小区之外的停车位或停车场,这类停车场应该属于公共资源,是城市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当满足大众停车需求,任何人不得独自占用。如果停车场(位)的管理人与车主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该合同因违反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在一些老旧小区,或是胡同停车的,因该类区域没有规划停车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加装地锁,侵犯业主对小区空地公平使用权。

  另外,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车位,为有效利用车位资源,在该类车位空闲时段,对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人可以再把某一时间段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为防止个别业主靠车位谋利,政府部门应加强监控。(张淑玲 郑磊)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赵婕】
    ----- 汽车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