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酒后驾车的韩国人朴炫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指控其于2011年6月25日晚醉酒驾车追尾撞上一辆两轮摩托车。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州第二例外国人醉驾案。
2011年6月25日23时许,韩国人朴炫彻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黄边北路黄边地铁站B出口处时,追尾撞上罗某正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交警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朴炫彻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据鉴定,摩托车驾驶人罗某系全身多处挫伤及擦伤。
起诉书认为朴炫彻酒后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造成危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主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其明知酒后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仍实施了这一行为,应当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
朴炫彻的辩护人认为,对自首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是否有拨打电话报警这一行为,朴炫彻是外国人,对中国法律和事故处理流程都不熟悉,在事故发生后他一直留在现场配合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且朴炫彻在中国从事服装生意,有固定居所,又是初犯,其醉驾也未造成恶劣后果,希望法庭对其免除处罚。
法庭上,朴炫彻能用普通话交流,同时法庭也配备了一名翻译。朴炫彻对指控供认不讳,称醉驾当天晚上他与朋友聚会喝了三杯红酒,因为觉得聚会场所离家较近,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在回家路上正好遇到罗某的摩托车横穿马路,于是发生了碰撞。
“因为我是外国人,当时心里很紧张,就没有报警。”朴炫彻说,碰撞发生后,他看到罗某倒地就立即下车,称只是拨打了自己邻居和朋友的电话让他们帮忙处理,而他本人也一直在现场处理没有离开。
据悉,事故发生后,朴炫彻已经对罗某主动赔偿了4万余元。(记者/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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