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发布 或成为维权利剑(2)
英国:消法帮忙无需专门三包
英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粗放式管理了。不过,这并不是因为英国人不重视汽车质量,相反,在英国人看来,汽车的技术复杂并不能成为在质量保障上搞特殊化的理由。
1979年英国颁布的《商品销售法》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允诺不相符,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此外,如果在购买商品的六个月内要求退款,消费者并不需要费力去证明商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相反,销售商必须承担证明自己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这样的条款,对于购买了汽车这样的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的消费者来说,更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日本:靠协会解决纠纷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汽车销售之后修换期一般为3年或6万公里。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日本汽车协会组建了汽车责任咨询中心。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规定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该法还明确规定,证明缺陷的原因的责任不在消费者身上,而是在厂家。
亮点
随车缺陷轮胎入法
征求意见稿有专门一条针对轮胎,“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专家表示,轮胎是重要配件,极有可能危及车主安全,因此多方呼吁纳入召回范围。加上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条例是众望所归。
召回针对汽车产品
中外厂商一视同仁
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原征求意见稿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和监督管理。
吴景明表示,新稿更加进步,不再区分生产商,而只针对汽车产品,也就是说,所有的汽车产品都将遵循此条例规定,无须区分国内外企业,实际上更“一视同仁”。
处罚力度明降暗升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吴景明称,对比这三稿的表述,对于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的行为处罚力度在不断变化。吴景明表示,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来看,原征求意见稿处罚的力度确实比较“狠”,但新稿降低行政处罚额并不意味着处罚力度降低,反而有更“狠”的可能。
他解释称,原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用户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新稿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二者相比,原征求意见稿仅为车主提供了举报的权利,新稿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这样一来也就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在单纯的行政处罚之外,也可通过索要民事赔偿等方式,加大对相关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也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加容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