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发布 或成为维权利剑(3)
缺陷车召回制度
何种“缺陷”召回?
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召回的具体方式是“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质检部门下召回令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汽车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鉴定,如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责令生产者召回。
违规可吊销许可
如何保证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为保证召回顺利,有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八种重罚情况包括: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本报综合)
拒召回由拟罚50%货款
降至拟罚10%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汽车召回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即报请国务院审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