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企不召回缺陷汽车将被罚款
去年自主品牌汽车仅一例召回事件,而合资洋品牌的召回也是不情不愿,这一现象将得到改善。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搜集修改意见。据了解,该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出台。
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立法层级较之从前大为提升。与2004年实施相关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召回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更重要的是,在现行法规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7年多来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而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政府部门“责令召回”,凸显了法规的强制力。
去年发生了多起因为轮胎质量引起的纠纷,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可谓众望所归。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处罚力度也在加大,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对于违反“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车企,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还明确,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和监督管理,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记者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