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车险骗保链条 手段动机五花八门(3)
骗保之特征:
结伙犯罪利益成链
与其他犯罪方式有着最明显区别的是,骗车险犯罪案件大都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
与其他犯罪方式有着最明显区别的是,骗车险犯罪案件大都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犯案人数多在2人以上,这与车保理赔主体、对象、内容及牵涉的部门、环节、程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大多数车保理赔,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案件,多为双方事故或多方事故,涉及多方利益,而且需要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一个人很难完成整个骗保行为,需要与相关人员结伙实施。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28起案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也就是车主本人参与骗保的案件有13件,而汽车修理从业人员,包括修理厂老板、经理和员工等也是骗车险犯罪的最主要犯案人群,在55名被告人中有24人,28件案件中有17件均有此类人员参与。
除去这两类群体,保险公司员工或居间介绍保险的人员,也参与了部分骗保案件,其中,保险公司正式职员有3人,保险居间人员5人。所谓保险居间人员,一般包括保险公司代理单位人员,也包括假借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代理员名义,专门居间推销或介绍保险业务的投机人员,或是曾在保险公司从业,辞职后仍私自居间推销保险的闲杂人员。
此外,还有个别与保险事故及理赔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且大多属于车主、被保险人、汽修或保险从业人员的亲友,被临时叫来帮忙的人员。
骗保之防范:
加强审查提防被骗
保险公司应该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车主也要多个心眼,防止被部分心怀叵测的“拼缝”骗保分子所利用。
保险公司加强管理
海淀法院刑一庭的覃波法官表示,骗车险案件多发,一方面与保险人员和修理人员之间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有关。不少犯案人均供认一些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保险人员与维修人员之间往来密切,双方因存在较深的利益关系而相互依赖,甚至长期在给客户办理理赔过程中相互勾结,牟取私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拼缝”人员清扫出保险行业,并加强保险理赔现场勘查、定损和理赔审查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性。同时,重视对汽车修理单位及员工的审查与监管,尤其是发票使用的管理。
车主也要多个心眼
很多车主虽然自己没有参与骗保,但他们投保的车辆却被他人用来制造事故骗保。这些车主因为出了事故要走保险修车,将车开到修理厂或将车交给卖给其保险的人员后,对方让其将车放在修理厂或开到某个修理厂,并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走保险材料就可以,其他什么都不用管,对方负责为其走保险免费修车,甚至有些修理厂或保险人员还为其免费上门接车、送车。这些车主为图省事,也不问对方是怎样走保险修车的,就将相关证件材料交出。正是这些车主交出的证件、材料原件,被部分心怀叵测的“拼缝”骗保分子所利用,为这些骗保分子造假报案提供了便利,而其报修的车辆也被用于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
覃波法官提醒,这样做会给车主带来麻烦。首先是车上被使用假冒、伪劣或次品配件换修,影响驾驶安全或车辆使用功能与寿命,被无故扩大车损,换修本不需要或并无旧损的车辆部件,造成车辆不必要换修。其次,出险次数和出险率被无故增加,有些车辆被修理厂用于制造多次骗保事故,并多次报案,则该车辆的出险次数增加,出险率被提高,在保险公司中留下不良记录,直接影响该车下一年度保费优惠率,变相地增加车主下一年度的保险支出。有些时候,报修车辆被用于制造负全责保险事故时,则该车保险需要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在对方车辆没有上保险的情况下,本车保险额度就会被无故占用。
覃波法官建议,在出现保险事故后,车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自己亲自跟随保险人员办理保险理赔业务。尽量自己亲自报案,不应通过居间保险人员报案,在不影响交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出事故现场勘查。若有可能,应亲自跟随保险公司人员定损,对定损结果进行审查,尽量不让他人代为办理。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他人,特别是非保险公司正式职员代为办理整个理赔程序。尽量对走保险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检验,检查所更换部件的质量、性能。
策划人:刘莹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