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不再中枪 盘点购车过程中各类隐藏陷阱(4)
进店“第四枪”:零利率是诱惑 选好贷款途径是关键
选择付款的方式同样需要谨慎小心,对于预算充足的消费者来说全款购车当然是最稳妥的方式,不过随着汽车作为商品越来越普及,多种贷款购车与分期付款的模式也逐渐成为另一种主流,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同样孕育了多种个人购车的融资渠道,这其中就包括了银行按揭、信用卡分期、专业金融公司以及各个品牌自己的金融公司四个基本途径,而各个经销商为了增加销量往往会和金融公司或者信用卡银行合作推出多种购车模式,其中零利率显然是最吸引人的一个卖点。
不过零利率固然听起来的确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不过“天上掉馅饼”的机会往往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坦然接受的,在市场中打出“零利率”贷款模式中的消费方式往往伴随着高额的手续费与贷款额度,目前市场的车贷手续费在4%-7.5%的区间内,而零利率的贷款手续费可能会高于这个数值,并且往往只能接受大额贷款,这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小的还款压力,可以说零利率并不是全免费,而是把金融机构的利润算在了手续费之中,在某种程度上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当然主打“零利率”购车的商家中不乏厚道之在,如果作为一种优惠的形式由厂商来埋单,也不失为是一个购车的好选择。
除了在利率方面之外,贷款的另一个陷阱很可能出现在还款方式之中,提前还清贷款也可能造成违约,这恐怕是很多人都没有想到的问题,还是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分析:
张女士委托北京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一笔购车贷款。按照该公司规定,除了手续费和委托服务费,还需缴纳一定贷款额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项费用是以防止消费者违约为目的,在没有违约发生的情况下,这笔钱在贷款还清时可如数退还。
去年5月,当张女士悉数还完贷款向担保公司索要担保金时,担保公司却以张女士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拒绝退还其担保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系担保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排除了消费者提前还贷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担保公司一方的解释,若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则风险保证金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消费者所谓的违约行为,包括提前清偿贷款和未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并未给担保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鉴于违约金除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性质之外还兼具惩罚性,判定酌情扣减消费者保证金。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认清,在贷款合同之中担保公司私自排除了消费者提前还款权利的条约,而张女士并未意识到这点,所以在提前还完款要求退还保证金时遭到拒绝,这也是很多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地方,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认定担保公司的条约无效,但是仍旧为双方违约,消费者还是无法拿到全部的保证金,所以在我们签约贷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潜在的消费陷阱,不要让这样的不愉快再次发生!
对策:总结一下关于贷款购车的注意事项需注意两点因素,第一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尽量找品牌大、信誉好的金融公司,第二仔细阅读合同书中的相关责任明细,对合同中的各项规则做到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