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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维修、合同类投诉上升明显

2012年03月15日 14: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互动(0)

  发动机异响、换挡困难、车身发抖、跑偏、轮胎鼓包,在2011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汽车消费投诉中,汽车质量问题依然居高不下。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1年共受理汽车类消费投诉2364件,同比上涨23.38%,汽车投诉问题涉及质量、价格、广告、合同、维修等方面。其中汽车维修类及合同类投诉上升明显。而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始终以“服务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以快速、高效的调解工作机制为保障,重点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S店服务体系有欠缺

  据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以下简称 “汽车专业办”)介绍,2011年共收到关于维修方面的投诉754件,占总投诉量的31.90%。消费者普遍反映,各店维修水平参差不齐,很多维修技师只能初步改善,但无法保证一次性解决问题。同时还存在配件供应短缺、来源混乱或配件质量差(正常元件或非原厂件)、维修有分歧时态度冷漠甚至强硬等问题。

  消费者王先生购买的车辆出现报警故障后,随即来到4S店检修,维修人员告诉他要更换发动机。由于报警故障而出现如此大的问题,将信将疑的王先生便来到第二家4S店维修,经维修人员用仪器检查后做四轮定位即解决了问题。事后王先生了解到,第一家4S店由于缺乏相关检测方面的技术,导致盲目给汽车“定性”,差点造成巨大损失。

  维修技术屡遭诟病,技术水平经不起考验。随着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越来越规范,虽然一些授权品牌4S店在硬件方面已基本接近国际水平,但维修人员对先进设备的实际运用还不熟练,有的甚至不会使用,甚至维修时偷工减料,造成故障维修拖延。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实际维修中,一些维修人员往往会将一些规定维修的项目“瘦身”,偷工减料现象严重,而有的则未得到消费者认可就擅自进行修理。消费者杨先生反映,他在4S店修车时,曾先后两次在未告知且得到他本人的许可下,擅自给其更换了车辆的遥控总成和发动机总成,事后与4S店沟通时,却因无证据而被强制消费。

  另从汽车投诉情况来看,4S店配件不足、管理混乱的现象持续存在。消费者吕先生2007年12月25日购买的车辆,承诺保修3年10万公里,后因变速箱出现漏油问题,2009年1月19日和3月8日去4S店做保养时进行了维修,但问题仍然存在。2010年12月底,吕先生要求4S店维修时,对方称因已过保要求其支付费用维修,而消费者认为对方之前根本没有修好,是不合理收费。

  伴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连创新高,中国汽车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也在稳步提升,为何4S店服务体系反而呈现恶性循环?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负责人何永华表示,尽管各厂家一直在努力构建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扩充经销网点,但是,厂家对服务体系的投入和建设明显没有跟上现有的市场需求。一些企业只重视销售,不重视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消保委秘书长、汽车专业办公室秘书长王瑛认为,4S店应规范其操作流程,指引服务人员严格按照4S店服务指南向车主提供服务,努力提升车主对4S店的信任度。要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把处理投诉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渠道,把消费者的投诉诉求作为产品质量和服务升级的动力。企业对消费者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对属于人为因素还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作出正确判断。

  合同约定不明晰

  销售合同争议与诚信问题也成为2011年汽车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投诉共771件,占总投诉量的32.61%。扩大产品性能、加价提车、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据介绍,汽车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夸大产品性能,并宣称以最低的价格购置最高的配置,过度承诺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误导消费者。销售合同文本不规范,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对于消费者和销售商在权利义务上的约定不明确,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清。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投诉时,经销商就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消费者主张权利受到制约。

  很多消费者反映,合同约定提车时间不明,汽车搭售、加价销售问题严重。对于一些畅销车型,消费者交纳定金外,有时甚至只有被动选择商家推荐的配置才能尽快提车,或者同意加价、同意购买指定保险才可提现车。

  另也有不少消费者投诉反映,经销商与消费者约定退车,但迟迟不能到位。消费者王先生支付订金购买车辆,几天后消费者联系对方要求退订,业务员书面承诺一周内退款,但最后却以公司经理不同意而拖延。

  此外,合同约定赠送项目不明,事后收费,合同约定项目繁多,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

  针对汽车销售合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何永华表示,汽车销售合同作为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凭证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商家在制定合同时,应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明确收费项目、取车时间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项目。此外,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认真分析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有助于权益保护和事后维权。

  质量鉴定成维权障碍

  2011年的汽车投诉中,涉及汽车质量问题的有738件,占总投诉量的31.22%,其中汽车零配件质量问题的投诉占了很大比重。汽车产品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转向系统、轮胎、车身附件及电器等方面。

  对于汽车零配件的鉴定,则成为消费者的维权障碍。很多消费者投诉变速箱异响、抖动等问题,而生产厂家对汽车进行检测后以“正常现象”为由予以搪塞。对厂方的鉴定,消费者并不认可。但如何证明变速箱确有问题则十分艰难。在鉴定方面,由于国家相关鉴定部门甚少,且鉴定费用高昂,所以消费者送检愿望通常难以实现。由此因为无法确定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

  记者从汽车专业办了解到,在2011年汽车消费维权中,一些消费者即使可以提供相应证据,仍然难以维权成功,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暂不完善,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无法可依。

  何永华解释说,汽车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欠缺,如汽车三包法规迟迟未出台,我国现存的汽车零配件鉴定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等。并且我国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针对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厂商应主动予以召回。但缺陷并没造成潜在安全隐患的,厂商可以选择不召回。这使得消费者在遇到一些汽车零部件的“通病”问题时,难以维权。

  “国家应尽快出台汽车销售和质量担保制度规范,降低检测鉴定门槛。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尽快出台关于汽车销售、售后、维修服务规范,加强对汽车行业降价销售、打包促销、赠品附带、加价提车等明规则、潜规则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何永华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汽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规范,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加大国家强制召回的力度。同时有关方面应认真研究如何降低检测鉴定门槛,解决消费者检测鉴定难、维权难的问题,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刘浩)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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