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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观察:如果酒驾也理赔

2012年03月27日 09:1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不知道8年前被迫离开北京的小滕维现在还在不在人世。一场交通事故让她失去了双亲,自己也变成了植物人,只能通过一根管子注射流食来维持生命。

  因为肇事者怕承担责任选择逃逸,得不到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的赔偿,3岁的小滕维因为没有钱在京继续治疗,她的爷爷无奈之下只能把她带回德州老家。我至今还记得那位年过六旬的老人临走时的气愤和无可奈何。

  事情发生在2003年的12月,在昌平做小生意的山东德州人滕昭文、宋兰平夫妇带着三岁的女儿滕维,去姑姑家做客。晚上9点左右,滕昭文骑着三轮车带着妻子女儿回家,没想到在后面顺行的一辆“吉利”牌小轿车一下子从他们身后轧了过去。宋兰平当场死亡,滕昭文经抢救无效也离开了人世,而肇事者却逃之夭夭。3岁的滕维经过抢救虽然捡回了性命,但由于没有及时接受抢救,导致脑血肿比较大,脑挫裂严重,变成了植物人。

  那是我从事新闻记者工作以来报道过的最惨痛的事件。后来从交通队了解到,肇事者是因为酒后驾车,怕承担刑事责任,也怕保险公司不给赔偿才肇事逃逸。肇事者的行为固然可恶,应该得到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一个潜藏的法律缺陷却是造成事故后受害者受到更大伤害的重要原因。假如当时酒后驾车保险公司能给予赔偿,也许当时家境贫困的肇事者就不会抛下受害者不管,如果当时他能及时把小滕维送进医院抢救,也许她就不会变成植物人。这一连串虽然只是假设,但也是一种可能的结果。

  法律的制定一切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现行的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却在实际案件中让受害者受到了更大的伤害。或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因无钱治疗而造成身体上的更大伤害甚至死亡,我想这本身就不是以人为本的。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们要为这一规定叫好。虽然有些人会觉得,这样的规定对守法公民不公平,有些人还会担心保费会提高,但是从人的生命角度考虑,上述担心都不应当成为问题。

  如果当时小滕维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她或者有机会康复出院,那么今年她应该有11岁了,也应该是个大姑娘了。但是现在,这完全是个假设。从2003年到2012年,不知道这样的悲剧发生了多少,但是我们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重演。

  孙金凤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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