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庆,也是十一“黄金周”的第一天,相信有无数出门远行的游客,正驾驶着汽车驶向期待许久的旅游景点,也会有无数渴望团聚的游子,正在奔向老家那张可能简陋却无比温馨的小窗……但是,同样也有无数默默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留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更多欢度节日的人们提供着服务,或为企业的利润而坚持在流水线旁。
这个时候,除了向那些牺牲了节日休假的劳动者道一声辛苦之外,我们也衷心希望他们都能像国家以法律形式承诺的那样,拿到法定的节日加班费,希望他们的额外劳动,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但事实显然并不完全顺遂人意。根据权威媒体的调查,部分企业仍然以各种手段规避职工的节假日加班费,譬如以购物券代替加班费,或以倒休、存休代替法定假日,以躲避法定加班费等等。这些手段当中,无论是看起来带有抚慰性质的发放购物券,还是看起来一天换一天的倒休、存休,都在事实上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理当得到制止和纠正。
必须承认,由于企业性质或服务对象不同,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安排国家法定的长假;依据政策组合而成的“黄金周”,也确实给外贸、施工等企业,带来工作安排上的难题。因此,在假期安排必要的加班可以理解,职工在体谅企业经营难处的前提下,不会,也不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给企业经营制造难题。
但这一切的前提,却是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加班的职工发放足额的加班费,以补偿职工为企业所作的奉献,否则,就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必须澄清的是,如果企业试图以变通的方式代替加班费,必须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才可施行,否则同样是对职工权益的伤害。譬如,即使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购物券数额接近或等同于职工应得的加班费数额,但如果是不可协商的硬性替代,则依然侵犯了职工的选择权。因为对于职工来说,可以自由流通的人民币,才是最可靠的“硬通货”,其他任何形式的代币券,其实际价值在发放的那一刻就已经打了折扣;此外,那种以倒休、存休代替节日休假的方式,虽然看起来是一天换一天的“等价交换”,但节日的氛围、节日的团聚却是其他日子所无法替代,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由企业单方面规定的倒休、存休方式,都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强制进行的“不等价交换”。
因此,如果企业出于经营需要而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向职工发放加班费,而除此之外的任何变通方式,则必须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之后才可施行。
当然,在劳动力整体供大于求的现实中,确实有部分职工不具备独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定加班费的能力和勇气,否则就可能受到失去工作的威胁,或至少会面对“透明小鞋”的挤压。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由工会出面,像与企业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一样地,与企业进行加班费的集体协商,应该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况且,加班费本来就是广义的“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中,本来就应该将其包括其中。
如果工会切实努力维护职工权益,且与企业“协商”得法,其协商的结果甚至可能突破国家法定的加班费数额,譬如那些在“黄金周”日进斗金的服务业企业,以高于法定数额的加班费鼓励职工在节日期间努力工作,并非不可能,只看工会如何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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