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一次久违了的胜诉。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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