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赵建华)依据《中国反垄断法》,中国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规章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4日介绍说,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其中,《反价格垄断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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