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并实施。《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界限,规定构成非法集资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中疑难问题较多。”王少南说,“比如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都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5年间我国累计发生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1000多亿元,且每年以约2000起、集资额约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一批重大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后资金返还率低,出资群众损失惨重,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王少南说。(记者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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