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人士透露,新的个税改革方案近日已经上报国务院,该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专家称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中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调整免征额只是对10%的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1月5日)
“拉开税率级次、调整税率”,对于减轻个税税负尤其中低收入者税负,当然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正如有专家指出的,“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两级税率之上”,“使中间收入人群不会很快跨入高收入税率中去,这就减少了他们的负担”。
2000元这个起征点,比起2009年全国城镇私企职工的月工资(1500多元)可能多一点,但比起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每月2728元(据国家统计局数字),却要低出一截。如果我们工薪阶层拿这么一点低工资依然要缴纳个税,专家能断言说“对90%的人没有影响”吗?或许,从静态看,是有道理的。但是,从动态看,却未必有理。
现行个税法的“2000元的起征点”,是2008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距今已近三年。三年来,全社会的收入水平在提高、物价水平更在大幅上涨。这意味着,2000元的起征点如果保持不变,真实的起征点三年来实际上是不断下降的———因为今天的2000元早已贬值,抵不上三年前的2000元了。
其实,在“不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的情况下,又要实现“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个税改革目的,办法还是有的,也并不复杂:
一方面,将个税的征税单位由目前的简单个人转变为家庭。这样一来,针对个人的“2000元起征点”,就将必须乘以一定的家庭成员数之后,转化为“家庭总收入起征点”,如一个三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就为每月家庭总收入6000元(2000元×3)。如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帮助中低收入者家庭降低税负,另一方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个税负担的公平———同样数量的一份工资收入,在一个单身汉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养家糊口的家庭顶梁柱之间,意义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面,在保持“2000元的起征点”不变的同时,还应明确增加更多的个税免税项目———除了各种社保缴费之外,许多其他确保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开支,也应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如住房按揭月供支出(或者房租)、医疗看病支出(医保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孩子的学费支出等。我们知道,“基本生活费不缴税”乃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纳税原则,而住房、医疗、教育等都毫无疑问属于“基本生活费”的范畴。否则,如果连这些“基本生活费”都要缴纳个税、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个税的基本公平,以及“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势必无从谈起。
在今日的中国城市,一份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在承担了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支出后,还能剩下多少可供纳税?!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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