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站长丁万志建议,首先,外资合作对象必须有国家力量。单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在与外资结合的时候,基本都是抱着“乘大船捕鱼,收获丰且风险小”的心态,关注点主要在合资能否带来利润,而对于是否控制研发、生产、营销这些重要环节,是否确实将国际种业巨头的一流研发成果引入国内,是否控制优秀资源的倒流这些事项并不关心。他建议说:“国内种子企业可以与外资合作,但必须让外资拿品种、拿育种材料入股,品种必须归合资企业所有,否则这些企业很 容 易 沦 为 外 资 控 制 国 内 种 业 的 工具。”
其次,限制外资开展多头合作。由于种业的资本敏感度较高,较大规模的外资流入容易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注意,造成审批困难,因此以杜邦先锋为首的外资种业采取小规模进入、各个击破、再形成合力的方式对国内种业展开包围。而这种方式对国内种业的杀伤力是显而易见的,不加以遏止就会为外资种业以点带面、形成大规模优势提供机会。
同时,控制科研院所与外资的结合。国家以拨付科研经费来支持运转的科研机构,不仅具有公益性研究的功能,也通过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重大专项具备了向高端研发领域进军的能力,研究并形成了一部分世界一流的研究成果。国际种业巨头以非常低廉的成本———投资共建实验室、合作开发、支持课题研发经费等方式攫取了我国一流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触角延伸到省级甚至市级的研究机构。
最后,还应切实加强外资进入种业的资格审查,避免曲线进驻绕开监管。以利马格兰进入隆平高科为例,通过控股种业公司的股东方来进入种业领域,同时进一步派驻董事等高管人员来影响并控制其经营管理,这类外资进入轻而易举地规避了审查,顺利达到了控制的目的。
建议建立“安全审查机制”
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里面,有一个种业类是限制投资的,但是具体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审查方法,尤其是涉及到并购重组的时候应该怎样审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外资无论是幕后操控还是曲线控股国内种子企业,最终都是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控制我国农业源头的目的。专家建议,国家下一步对外资在种业领域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的获取、购买要建立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明确相关的具体的政策,规范与外资的合作模式,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种业安全。
中国种子集团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国内企业与外资的合作,没有一个具体怎样审定的方法,相关部门并没有一个类似外商投资的管理办法或者审查办法,发改委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里面,有一个种业类是限制投资的,但是具体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审查方法,尤其是涉及到并购重组的时候应该怎样审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认为,对于外资的审查应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以利马格兰进入隆平高科为例,就没有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只有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隆平高科间接地被利马格兰所掌控。
包括利马格兰、益海嘉里,实际上都是通过“代理人”方式很简单地避开了中国的监管。丁万志分析认为,跨国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关键要看这种合作是否建立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合作的同时国外企业也输入技术、资源,把他们的品种也拿来,这种合作与交流有助于促进共同进步,但目前都是国外把我们的技术、成果拿走,研究成熟后回过头来再控制我们的市场。
他举例说,先锋公司的先玉335就是例证,短短几年时间如今已经占吉林省玉米播种面积的一半以上,可以说既垄断了技术又垄断了市场,同时还攫取了暴利,所以今后科研单位在与外资的合作中应建立一种安全审查机制,确保我国种业的技术、种质资源安全。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种业的管理涉及到农业部、发改委、商务部,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安全审查机制,必须各部门通力合作。业内人士建议在对外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同时,应大力扶持国内民族种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与国外企业对抗的能力,最终掌控市场话语权。(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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