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共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29个省份发布了工资指导线,上线平均增长幅度比上年提高3%左右,基准线平均增长幅度比上年提高2%左右。(人民网1月26日)
当前,由于国内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巨大的供给与有限的需求,使劳动力与资本处于极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因此,劳资双方通过市场自由交易不可能形成合理的有效率的劳动力价格,必须要靠公共管理的介入来维系劳资关系的基本和谐,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严格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当前最为现实的政策选择。但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是一种调控手段,还是一种权利保障和权利倒逼制度。也就是说,各地政府不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意不仅在于提高最低生存保障,还在于要以此倒推“工资标准”水涨船高——而也只有这样,最低工资标准才有存在的基本价值。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在接近甚至是超过“工资标准”的怪状况。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的民营企业领域,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合法性“框架”。
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失去应有的“倒逼效应”。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报酬的底线,而不是“工资标准线”。一旦最低标准线与“工资标准线”接近重合乃至超越,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空间逐步受到了挤压,最低的权利保障正异化为普遍的权利保障——失去了“倒逼效应”的最低工资制度,就会异化为权利束缚的紧箍咒,成为普通劳动者的不堪承受之重。(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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