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厦门市工商局12315系统共接到消费者各类信息724件,同比增加21.48%,其中咨询628件,同比增加22.90%,申(投)诉举报96件,同比增加12.94%。其中商品类投诉前五名分别是:服装鞋帽、通讯产品、家用电器、食品、家居用品;服务类投诉前五名分别是:电信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传媒业服务、互联网服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综观今年春节黄金周投诉情况,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依然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案例 嫌顾客点菜少服务员竟赶人
高女士是浙江绍兴来厦的游客,2月6日下午5点多和几个朋友一起到思明区“××码头”酒楼用餐,其点了四个海鲜,服务员一再要求她们点一条三斤多的鱼(一斤400元),高女士表示大家都不想吃鱼,服务员听后就冷言冷语,嫌她们点的东西太少了,拒绝她们在此用餐,最后竟然还叫几个人把她们赶走。
评析:作为经营者强行要求消费者点其指定的鱼,如不点就拒绝提供服务,甚至实施驱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受尊重权。
案例 标签价8.9元结账价15.1元
高先生一家人于2月4日在某餐饮店用餐,用餐前商家称虾售价为90元/斤,待用餐结账时,商家却按390元/斤收取。
何先生2月6日在家乐福购买1张 “迪斯尼”拼图,标签价为8.9元,结账后发现商家收取了15.1元。
李女士2月7日在家乐福购买了一个5寸的碗,标价为4.5元,结账时发现电脑上显示的是12寸的盘,收费为8.5元。
评析:消费者消费时,要注意标签的内容,留意商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结账时要及时核对购物小票,看实际收款与标价是否相符,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或票据,以及商家的宣传广告等资料。
案例 手机缺少按键商家拒绝退货
正月初四,家住同安的张先生在镇上第一次给自己买了部手机。由于对通讯产品不是很了解,他购买时未仔细查看、试用,付完款拿了收据就回家了。回家后要给好朋友打电话时才发现,按键上缺了“3”数字键。张先生犯难了,他赶紧找销售商,可商家却拒绝退货,理由是购买时未提供三包凭证,就意味着手机不享受三包。
评析: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提供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也是销售者的义务,销售者不得以无三包凭证为由免除承担三包的责任。
案例 说好上门送货临时“放鸽子”
李先生在外地工作,春节放假回厦门,2月4日在某商场购买一台洗衣机,售货员承诺2月5日上午一定能送货上门。李先生在家一直等到下午4点半,洗衣机还未送来。打电话咨询,商家称要等到2月6日才能送货。李先生着急了,自己只在厦门休两天,总不能两天就呆在家里等洗衣机吧。
无独有偶,杨先生也遇到同样的问题,2月7日购买一台洗衣机,原来商家承诺可以帮其送货上门,可2月8日却通知由于逢春节期间无法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让其自己取货。
评析:商家承诺送货上门本是好事,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诺必践,不应随意承诺随便毁约,而砸了自己的牌子。
案例 酒店设施简陋春节只供冷水
朱先生是来厦游客,2月4日晚上入住厦门某酒店,标房456元/间/天,入住后发现被子霉味太大、空调已坏无法使用、卫生间窗户破损、房间内只提供冷水。朱先生表示春节这几天厦门温度高,但也不至于热到要用冷水洗澡啊。
来自苏州的金女士一家除夕夜就入住厦门某酒店,正月初一早上在餐厅用餐时,由于餐厅地板上放有异物,其母亲不慎摔倒,导致粉碎性骨折,当天即入住医院手术,已花费6000多元,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酒店拒绝。金女士表示本想一家人开开心心在厦门游玩过年,没想到老人家受伤住进了医院,游玩的心情都没了,更可气的是酒店还推卸责任。
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经营者在安全保障管理上存在疏忽或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节日增设条件门票券遭禁用
于女士有两张厦门一景点的门票,2月3日带其小孩游玩时,却被工作人员挡在门外,称于女士持有的门票在节日期间不能用。于女士表示该门票上并没有注明限制使用的时间,也没有标注限制使用的注意事项,凭啥你说不能用就不能用。
评析: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经常会在“会员卡”、各类“使用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本店保留本券 (卡)的最终解释权”,以此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不合法的,其内容是无效的。
本网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陈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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