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消费者服用保健品身体不适,诉物美超市10倍索赔”的案件,下面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了解庭审进展。
主持人:消费者是服用了什么样的保健品产生不适而决定起诉物美呢?
记者:原告陈宝丰在起诉状中说,他去年9月、10月三次在物美九棵树店购买了一种保健品叫做精旺参茸倍力胶囊,他买了11盒,一共花了3425元。结果服用后感到头晕恶心,于是通过药监局网站来查询,发现这个网站中没有这个产品的批号,于是他就到通州分局进行了投诉。
药监局通州分局告诉他,他买的这个药品批文,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040926》的产品,这个产品原来的名字应该叫海晏堂牌海参胶囊。他就认为物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返还他的购货款3245元,并且作出十倍的赔偿。
主持人:关于上面提到的被告的这些主张,物美方面是否同意?
记者:物美对原告的主张表示不认同,他们直接就否认曾经出售过原告投诉的这种胶囊,原告就向法庭出示了销售的小票,但是物美认为他们这个超市没有这种销售小票,但是却认可原告提交法庭的发票证据。
原告表示,物美的这种否认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小票和发票上的数额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被告方物美又说这个发票上写的是食品没有写具体的名称,所以法庭就要求他们继续补充证据,要求核实到底是哪个柜台并且要求被告出示所有的保健品柜台的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7日内向法院进一步提交证据。
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在超市开具发票的时候注意写上具体的商品名称,或者把这个小票留存与发票共同保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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