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对此,外国媒体纷纷高度关注。
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而中国则是后来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早已通过立法、设置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了各自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完整机制。
对中国人来说,这些机制并不完全陌生,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国的数次并购遭遇挫折,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审查机制就是最大的“拦路虎”。深入了解这些“拦路虎”,无疑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更顺利地展开对外投资。
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有日本公司试图收购拥有“敏感技术”的一家美国半导体公司,在引发美国国内政治争议后被迫放弃。该案例促使美国制定了规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首部法律,即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十多部门联手审查
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发生的外资并购行为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总统就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交易。1988年,时任总统里根授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代其行使该权力。设立于1975年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机构,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兼任,由来自美国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十多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
此后,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如今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拜德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三部法案组成。其中,《拜德修正案》首次规定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基础企业或敏感企业进行安全调查,目标直指外国国有企业。至于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其出台背后还有中国因素的推动。
数起并购案促成新法诞生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时任总统布什签署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资投资美国资产的安全审查。
该法案之所以出台,最直接的推动力就是此前发生的数起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案例。
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对美国第九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商优尼科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并主动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发出申请审查通知。这一收购申请在美国引发政治争议,一些议员以国际安全为由致信总统,要求全面审议该交易。面对庞大的政治阻力,中海油于当年8月放弃收购。
更关注国家安全
2006年2月,阿联酋政府控制的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收购英国半岛-东方航运公司,取得了后者旗下的美国纽约、新泽西等六大港口的运营业务。这笔交易通过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但遭到了美国国会的反对。一些议员以“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强烈反对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控制美国港口业务。最终,这家迪拜公司只好将其对美国港口业务的经营权转让给一家美国公司。
如果说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主要关注外资对美国国防安全的直接影响,那么2007年新法案则关注更为广泛的美国国家安全,扩大了审查范围。只要交易涉及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核心资产,就会面临严格审查。
外资所在国是否在反恐问题上与美国积极合作、外资公司是否在地区范围内对美国形成军事威胁等也被纳入审查内容。此外,新法案还加强了国会对外资并购案的监督。
参与互动(0) | 【编辑:何敏】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