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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符合WTO规则

2011年02月17日 08: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6日指出,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符合WTO规则,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

  安全审查有法律依据

  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不断成熟、企业竞争加剧,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并购项目引起了各界关注。为此,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适应我国利用外资方式逐步转变、对外开放继续推进的新形势,加强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审查符合WTO规则

  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从国际上看,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我们将把握好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跨国投资制度和法律环境。

  只审查取得实际控制权的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范围相对集中。《通知》设定了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需进行审查的行业范围,即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外国投资者并购上述行业和领域的境内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通知》对实际控制权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一般的参股投资不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这一点也体现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原则。

  根据《通知》精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分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安全审查不新增行政许可

  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记者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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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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