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通知,山东省将于3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100元、950元、800元三类,平均增幅26%。
山东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分为3类,分别是11.5元、9.8元和8.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这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山东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是2010年5月1日,调整后分别为920元、760元、600元。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 袁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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