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激活也收费,随意向未成年人发卡,擅自收取超限费……近年来,信用卡市场乱象丛生,成为被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之一。
前不久,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新规的出台,让持卡族们多了一道权利“护身符”。
-信用卡未激活
禁止银行送礼品
◆◆现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目前我国发放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 “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比如,信用卡发行环节的混乱就人尽皆知。如今,市民走在商场或者在写字楼里,不时会遇到热情的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信用卡,“办张信用卡吧,免费,而且无论开通与否,都有精美的礼品赠送。” 只要填张单子就能轻松领取信用卡,更有礼品赠送,受此吸引,很多消费者自然而然地就办了一张张信用卡。可是随着钱包不断变厚,一大堆办而未用的信用卡反而常给持卡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新规:为防止银行今后继续以礼物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申办信用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此外,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卡片激活前
不得收年费
◆◆现象
赵女士手中有3张信用卡,全是在金融机构工作的朋友让她办的,但她真正使用的也就一张。其他2张信用卡,赵女士自从办理后就随意扔进了抽屉里,再没理会过。
可不久前,赵女士却收到两张银行对账单,原来是银行通知她,尚未“激活”的两张信用卡,每张需要补交100元年费。赵女士很纳闷:自己从未激活使用过的信用卡,哪儿来的年费问题?对此,两家银行都宣称,从建立账户起就开始收取年费,无论是否开卡,这笔年费都要收。
张先生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任务,去年,张先生办了一张信用卡。但拿到卡后他就放在了家里,并未激活。半年过后,张先生却收到了该行的信用卡对账单,催他尽快缴纳200元年费。由于从未使用过该卡,张先生没有理会这张账单。不料几个月后,他又收到了该行另一张账单,这次,账单上列出的费用不仅包含了年费,还增加了上百元的罚息。
气愤的张先生前去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办的那张信用卡是白金卡,不激活也要收年费。如果一直拖延不还款,可能会影响张先生的信用记录。
新规:信用卡未激活也要收年费,已成为广受消费者诟病的现象。为此,《办法》规定,今后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此外,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向学生发卡
要经家长同意
◆◆现象
时下,一些“80后”甚至“90后”怀揣大把信用卡盲目消费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不在少数。校园市场,事实上已成为近年来各大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必争之地。从杯子、拖鞋、钥匙圈到保温杯、背包和公仔玩具,“开卡礼品”逐渐升级以刺激学生们的眼球。甚至,一些办卡业务员不仅定期在各大校园里设点推销,还在不断发展校园代理。这些校园代理不仅能够“横扫每幢宿舍楼”,推销覆盖面广而深入,而且具有“贴近学生心理”的优势。
然而随着信用卡在校园里的迅速普及,学生“刷卡族”越来越多地成了“卡奴”,“先透支再还款”的消费方式带给不少学生的是 “负翁”的绰号和“债台高筑”的账单。
新规: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办法》规定,除附属卡外,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而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则不得超过两家。
《办法》同时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收取超限费
须获持卡人授权
◆◆现象
徐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公关经理,常常需要请客户吃饭应酬,为此她专门备了一张信用卡用于这方面的消费。
不过前段时间,徐小姐在使用这张信用卡时,却遇到了疑问。“我的卡信用额度是人民币9000元,可是当期签账金额是人民币10317.4元。看过明细之后我才得知,原来其中多了一笔超限费。”徐小姐对此很气愤,她一直以来的理解就是只要卡能刷,就表示没有超出额度。况且信用卡超额消费时,徐小姐从未收到过银行的提醒短信。
新规:银行对于信用卡超支的额度收取“超限费”如今已成行规,由此也使持卡人一不留神就多花了冤枉钱。为规范相关行为,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
此外,《办法》还明确,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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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新规定值得关注
除了前述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以下条款,同样将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记者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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