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复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仅是提高起征点,已经不足以体现和保障公平。在实践中,税收在有的地方成为公民获得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前提,这就背离了税收的本质。
新隆中对·法的精神
近日,有关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消息在坊间传得沸沸扬扬,有媒体报道说,最新的改革方案是将起征点调高到3000元,这将比现有标准提高1000元。如果这个方案最终成为法律,那就意味着,将来月收入2000元到3000元之间的人士将不需缴纳所得税,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人士也将每月少缴75元。从现有的收入结构来看,这个方案照顾到了绝大部分工薪阶层人士的切身利益,真正体现了税收政策照顾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工薪阶层的精神。
从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该法已历经5次修改,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调整起征点。就总体趋势而言,这一系列修改,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保持了基本同步,它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在二次分配中的基本价值,也有利于为社会的经济公平多一分保障。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到目前为止,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主要分布于月薪1500—3500元之间,换句话说,对月薪3000元以下人群免征个人所得税,就是为最广大的工薪阶层的利益考虑。大约从5年前开始,有关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工薪阶层对自身利益的关切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社会公平机制有所脱节时,就会引起社会的敏感反应。
就大趋势而言,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再次调高,已是必然。现在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复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仅是提高起征点,已经不足以体现和保障公平,即便将来个税起征点提高之后,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首先,过去多年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机制已经证明,不管个税起征点是多少,真正被严格课税的仍然是最普通的工薪阶层。因为这一人群收入固定,来源单一,有了税收代扣代缴政策,这些人的税收会一分不少被扣除。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高收入群体、非固定收入人群,其个人所得税逃漏现象非常严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必须主动申报纳税,可实践中这一规定几近空文。就此而言,在公平依法纳税问题上,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群体依然形成了严重的不公平局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税务部门真正严格执法,并且让税务部门获得更多行政强制权力,使其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启动调查和相关程序,以防范其偷税漏税。
其次,税收的本质是经济上的二次分配,收入高者必须缴税以服务国家和社会,但这只是一个人的经济义务,而不是一个人的身份前提。但在实践中,税收在有的地方成为公民获得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前提,这就背离了税收的本质。比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有连续缴纳了一定年限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才有资格买车或者买房。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是低收入群体,他本无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因此失去了买房买车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可能性。这样的政策,貌似合理,实则是以税收来确定公民身份和权利的等级,它是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典型歧视。有鉴于此,国家立法部门需要修改法律,明确在税收相关法律中规定,禁止以纳税与否作为一个公民获得社会基本权利的前提。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以税收扣缴情况作为区别对待人群的先决条件,就会使弱势群体失去更多权益。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本意是照顾弱势群体,而其他公共政策如果以未缴税为由损害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不仅会使税收区别对待政策失去本来意义,还会形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因此,国家一方面应该提高起征点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大力更新观念,把税收作为公民的一种奉献而不是一种交换条件。只有这样,照顾绝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才会起到真作用。
作者系北京青年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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