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3月4日电(汪恩民 闫磊)为稳步提高低收入者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的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该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人民币、1160元人民币、1060元人民币、950元人民币四档,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郑益群今天告诉记者,这四个档是给各个地市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来选择的。
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目前居中国省区前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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