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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官员回应“中企注册日企商标”等质疑

2011年03月13日 1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3日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阎晓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中新网记者 朱鹏英 摄  

  中新网3月13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13日在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就日本媒体对“中国一些企业注册日本企业商标”等质疑做出了解读。付双建表示,各国商标制度有明显差异,按照中国商标法,注册不为公众熟知的地名,不违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13日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阎晓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记者会接受媒体采访。

  就有日本媒体质疑,有些日本企业认为中国的一些企业注册了日本企业的商标,或者日本的地理标志,仿冒产品损害日本企业的利益,付双建表示,一是各国商标制度有明显差异,按照中国商标法,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外国的地名,商标法规定,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您说的情况中涉及的日本地名可能是不为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被国内有的企业注册了。应当说,并不违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付双建说。

  此外,付双建还表示,按中国商标法,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是可以获得注册的。如果日本地名可能是有其他的含义,而不仅仅是地名,因而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工商总局曾接日本方面的有关反映称,有一些日本地理标志被在中国注册的问题非常重视。对确实属于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予以解决。日本方面也应该关注中国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知名的日本地名或地理标志被初审公告,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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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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