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为三亚鸿洲游艇码头的部分豪华游艇。 中新社发 尹海明 摄
中新社海口3月18日电 (记者 付美斌)自2011年4月15日起,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时间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
海口海关1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关副关长陈智锋对3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时作上述介绍。
陈智锋说,《办法》是海关总署根据国家赋予海南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对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试”的政策而制定的,是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进出境游艇监管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游艇除了可以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规定游艇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担保。担保形式可采取保证金和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游艇服务企业的总担保只需在海关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一定数量的游艇提供担保。规定进出境申报手续参照运输工具办理,手续更加简便。
同时,《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据了解,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海南游艇产业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根据海南游艇经济发展规划,海南中长期规划建设游艇码头9个,近期规划建设4个,共1100个泊位。据海口海关统计,2009年以各种方式进出海南的进出境游艇仅8艘次,2010年达到64艘次,比上年增长了8倍。
陈智锋表示,海口海关下一步将深入贯彻执行《办法》要求,做好对进出境游艇的监管,加强与口岸联检单位的联系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游艇的通关疑难,形成合力,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大通关格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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