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因美”)30日开始申购并即将上市。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一家跨省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贝因美竟然没有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
《招股说明书》未见环保核查函
自2001年开展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约束性文件。
2003年6月16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明确指出核查对象是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该规定还指出,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8月13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明确规定需要环保核查的企业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2008年6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该通知对第12大类中的“酿造”类作出明确说明,即包括“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贝因美《招股说明书》显示,贝因美是一家在江苏、四川、黑龙江等地拥有多个子公司的跨省食品经营企业。其中,子公司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婴幼儿食品、淀粉糖、固体饮料等;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含乳饮料、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记者登录贝因美官方网站,点击“婴童食品”下的“辅食”板块可以看到多款固体饮料产品,均为奶伴侣产品,如叶黄素奶伴侣、加铁加锌奶伴侣以及双歧因子奶伴侣等,这些产品均在盒体上标注“固体饮料”字眼。
记者翻阅《招股说明书》发现,其中涉及环保情况的表述为“2011年1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本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经核实,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
但是,贝因美在《招股说明书》中既没有出具国家环保部的核查公函,也没有出具浙江省环保厅或其他省市环保部门的核查公函。
环保部门认为贝因美必须经过环保核查
就环保核查问题,记者致电贝因美,公司证券部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表示,公司现在正处在静默期,只能将记者的采访要求转告董秘。
记者发稿前,贝因美方面发来书面回复称:“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婴幼儿食品的企业,不属于酿造类企业,因此不属于需要环保核查的重度污染行业。”
贝因美究竟该不该接受环保核查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该处具体负责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丁兴告诉记者:“毫无疑问,贝因美肯定属于需要环保核查的14类重污染企业,不过贝因美从来没有到我们这里来申请过核查。”
针对《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所做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丁兴认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文件不具有环保核查的效力,只是给贝因美的一个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上市的依据。一般来说,环保核查应该出具一个结论性文件,譬如“某公司经核查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同意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丁兴同时表示,将就记者反映的贝因美未经环保核查的情况向上级汇报,然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经济参考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态发展。
记者 吴永 杭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