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告诉记者,拍卖市场上之所以假货泛滥,黑幕重重,关键一条就是《拍卖法》这把遮阳大伞。
吴树:有些拍卖公司明知道一些是不可靠的东西,因为有这个免责条款,我卖错了你买错了我不要负这个责任,所以有的小拍卖公司一上场甚至一大半都是赝品。
吴树说的这个免责条款是指《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之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拍卖之后,即便是赝品,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史国良:《拍卖法》是站在拍卖方的利益上,所以就是比如画家本人,作者本人,或者收藏家,或者消费者,他们一旦受到,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拍卖法》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
那么这个条款究竟是如何出台的呢?记者找到了当初起草《拍卖法》的王凤海。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在《拍卖法》写下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因为文物艺术品鉴定起来很困难。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一共有三种方式,但是没有一种可以达到100%的准确度。
王凤海 中国买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王凤海:第一种专家目鉴,所谓的专家目鉴就是有这些有经验、有知识、有水平、有能力等等这些鉴定专家来进行鉴定。第二个就是我们的文献佐证,用文献来佐证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我们再来分析仪器辨伪,它分析不出来那个年代的纸、那个年代的颜料是谁写在上面的,谁画在上面的。
王凤海认为,既然艺术品的真伪是无法确定的,那么让作为中介机构的拍卖行来承担赝品的责任则有失公允。
王凤海:我的结论就是客观事实做不到,让拍卖人去做到,承担这个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不符合我们的立法原则,为什么拍卖法要写这一条,我做出了免责声明,不承担责任,恰恰是我们立法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既然《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如果事先声明无法保证拍品的瑕疵和真伪就可以免责,那么如何约束拍卖行不卖赝品呢?
王凤海:如果这些拍卖公司都是这样去卖假、做假的话,这个行业早就被人们所唾弃了,如果不好的话用不着我们部门去管,我们自己市场就会把它淘汰掉,就不会让它去做了。
换言之,现在拍卖业依靠的是行业自律和市场规律运作,即信誉度和优胜劣汰原则来保证其拍品质量。可是,行业自律和市场规律真的这么管用吗?
采访中收藏爱好者高先生告诉记者,他和自己的一些藏友经历过的打眼的事太多了,但是买到赝品去维权通常很难有说法。
高先生:行里人法律方面了解肯定比老百姓多,诉讼时效,买卖之间的承诺,书面,或者什么,或者有效的第三者在场这都缺乏什么。
高先生说,其实在行业里呆久了,大家对于法律的漏洞都心知肚明,买到赝品的藏友发现上当后,最经常的选择是把赝品再卖给其他人。因为大家都知道,只要不承诺保真,即使知假卖假,也不用承担责任。
曲先生:因为你造假以后,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我们目前的状态下是,我觉得是很难,很难做到的。
近年来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纠纷不断,藏品在进入到拍卖市场之后更是出现出借资质、虚假鉴定、虚报高价、欺骗收费等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一些或大或小的拍卖行只要做了事先声明,就不必承担拍卖赝品后的责任,那么究竟谁应该对赝品负责呢?
王凤海:拍卖法61条我觉得真正保护的是我们竞买人的利益,在这个情况下,竞买人再买东西他会慎重地去考虑。
也就是说,买家买到赝品应该自己负责。那么对于这样的说法,大家是否认同呢?
吴树:我这种说法我觉得比较荒唐,就好像我现在到商场去购买一件饰物或者一件什么东西,你必须要求购买的人有高度的识别能力,否则你中了毒你是该死,这个很荒唐的,你这个艺术品既然进入了拍卖程序,买卖交易程序,它就是一个商品,既然发生了交易,有买有卖,你就得对双方都要负责任,人家买了假的就自认倒霉了,对买方是不公正的。
记者注意到,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是对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是否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没有明确说明,换言之,从《拍卖法》最初的制定角度来看,市场上应该存在两种拍品,一种是由拍卖企业承担责任的,另一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拍品都顶着免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