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立法各有特点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费。
荷工伤与残疾人待遇同等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同等待遇。年龄在18岁~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津贴因伤残程度不同,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本人全残或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的人,其余生将享受失业者的待遇。
法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缴纳
1898年,法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因工伤致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贴,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其他办法处理。
意据致残程度按工资百分比补助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工伤伤残者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对终身致残者,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职业病患者给予日补贴。
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的相关优惠。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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