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关于“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和相关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电煤产运需衔接和价格调控工作,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将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通知》强调,各产煤省(区)要妥善处理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的关系,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煤炭产运需企业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交易。同时,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通知》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和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一些重点地区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和基金进行重点清查,违规收入收缴中央财政。进一步强化执法,组织对重点省份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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