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来,两部公共采购法在管辖范围时所存在的冲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审计署的报告来看,京沪高铁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监理、施工、设计等项目均属于服务,材料、石沙、水泥等项目均属于货物,这些服务和货物的采购标的,如果是国家投资的,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如果援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的必须回避;而发生违法现象的,应当由财政部进行监管和实施行政处罚。但目前,铁路系统的采购项目,还不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因此“由独立的部门推行‘黑名单’制度几乎行不通”。
不仅如此,谷辽海还认为,两部公共采购法均没有规定永久性或称无期限的“黑名单”。许多供应商短期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不会危及生存问题,但如果这家供应商遭遇永久性或者没有期限的“黑名单”,这必然会剥夺这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生存权。这样一来,供应商必然不会铤而走险。
此外,两部公共采购法虽然都规定了“黑名单”制度,但对于遭遇此类处罚如何将处罚公之于众,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亟待建立健全统一的“黑名单”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制度的效能,专家普遍认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
“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未形成一套统一、具体、细化的‘黑名单’制度操作规则,这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建设市场,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使得公示制度有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赵曾海说。
他进一步表示,这就更加需要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扩大“黑名单”的公示曝光范围、严格依法行政、统一“黑名单”公布示众的媒体和渠道、认真审查供应商资格、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动真碰硬”的决心、规范实施“黑名单”的处罚措施等多项措施并举。“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完善的‘黑名单’制度将会为招投标市场把紧大门,加强对有行贿行为者的威慑和惩罚,并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 长 远 角 度 ,我国加入WTO GPA是必然的,然而,“我们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严重缺陷,冲突、矛盾的法律还有许多,至今还没有建立起独立的采购法监督体系和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以及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谷辽海说。
以建立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为例,谷辽海表示,许多年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供应商权利保护机制,国内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疏通各种关系,怎么样打通各种关节,而很少考虑采购程序是怎么样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落标供应商的投诉或诉讼,通常是发现公共采购腐败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部门获取腐败信息的最便捷窗口,更是了解公共资金有无得到有效使用的途径。因此,建立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可以对受到伤害的供应商进行有效保护,增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心,提高竞争和监督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政府采购部门的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才能有效打击我国公共部门的腐败活动,保证纳税人资金获得有效使用。与此同时,也能防止诸多供应商使尽浑身解数与采购部门和招标公司串通一起,骗取巨额公共资金。
总之“‘黑名单’制度的建立首先得有上位法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金善明博士认为,其次还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不能多重标准,多头监管,同时,还要规范黑名单执行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受害者施行有效地救济,给予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记 者 王 涛 实习生 赵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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