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雀巢公司与广东省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方形瓶商标权的诉讼,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专家指出,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达到打压、排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此案折射出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时才感到其严重性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林劲标
从2008年开始,瑞士雀巢公司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国内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中,雀巢公司与广东省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较量备受关注,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据了解,这一看似平常的商标纠纷诉讼,反映的是企业以诉讼为名,打压、排挤竞争对手的现实,也暴露出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短板。
祸起“方形瓶”
在中国老百姓厨房呆了几十年的方形酱油瓶最近却吃上了跨国官司。来自瑞士联邦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杠上”了中国酱油企业,不断拿酱油包装发难。作为中国十大酱油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第一个遭殃。
2008年10月23日,味事达公司收到一封来自雀巢公司的“警告信”。雀巢公司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一时间,味事达公司有点摸不着头脑。在味事达公司看来,棕色方形瓶包装是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于1983年就开始使用于其“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后随公司改制变迁,一直继续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就在同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对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达公司复函无法认同。
2008年11月5日,雀巢公司再次致函,措辞更为严厉,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
雀巢公司缘何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
其后,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我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同年11月27日,上述申请先以缺乏显著性被国家商标局驳回。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于2005年7月2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
就这样,国内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方形瓶成了雀巢公司的注册立体商标。
收到雀巢公司的相关函件后,味事达公司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