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自1799年英国开始征税以来,个人所得税通行世界已有200多年。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任。美国有句俗话:“世上有两件事你逃不过: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缴税。”无论是类似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力求体现量能征税的精神,按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决定相应税款征收,而不是竭泽而渔。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美国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税前扣除和退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主要建立在名义收入即纳税人取得的货币金额的基础之上。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名义收入上升,个人将被推到边际税率较高的纳税档次上。因此,尽管实际收入即实际购买力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没有变化,但应纳税额却在增长。
税收指数化
于是,就有了所谓通货膨胀调整,又称税收指数化,即对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税收指数化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了长时间的滞涨状态。1973年~1980年,CPI平均每年上涨9.3%,持续的通货膨胀导致了所得税有效税率不断攀升,反过来阻碍了经济的恢复脚步,使得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为了减缓通货膨胀对税率攀升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政策调整,其结果是减税政策泛滥成灾,随意性强,有时甚至自相矛盾。
1985年就开始执行
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以后,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即《1981年经济复兴法案》,其中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
自此,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正式引入了通货膨胀调整机制。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一制度已趋于成熟。
每年,美国相关部门都会以CPI为依据,调整个人所得税中的生计费用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和税率档次的级距等相关项目,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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