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同时拟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网民认为,本次修正案体现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的原则,但提升起征点绝不是个税改革的全部,我们还需关注与个税相关的现实命题,比如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考虑不同地区差异等等,最大程度确保税负公平。
期待深化个税税制改革
鲁中网网民“边立平”举例说,同是3000元,在不同的人手里的分量是不同的。有的人用它赡养着生病的老人,供养着上学的孩子,并且还安排着一家人的生活;而对于有些家庭优越的年轻人来说,3000元的工资也许只是他们每月的零花钱。而现在的个税征收模式,在缴税上他们是同等的,通过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宗旨如何体现呢?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模式,有识之士已经呼吁了多年,现在仍然止步不前。
“ 边 立 平 ” 还 认 为 , 同 是3000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发达城市,也许仅够交房租和水电费的,而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月入3000元者绝对是高收入群体。以中国之大,经济发展之不平衡,各地工资水平差别之大,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裁量,个税征收的科学与公平如何体现呢?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制定不同的个税起征点,也是有识之士的共识,目前仍然看不到改革的迹象。
和讯网网民“沙元森”说,个税在我国有一个不断改革的进程,3000元的起征点在将来或许还会调整,纳税多少注定要因时而变,公众更盼望政府在税收方面能少一些冲动,多一些通盘考虑,在医疗、教育改革尚不到位,社会保障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加强高收入群体监管
有网民表示,个税起征点上调后,最为迫切的应当是对高收入群体征管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因为高收入者才是个税的绝对主力。只有实现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足额缴纳,才能让个税起到收入分配调节器的作用。
一位新华网民称,高收入人群往往具备强大的避税能力和动机,而一些隐性、灰色但数额巨大的收入又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如何强化征管这一“灰色”地带,对应征收的坚决不漏收成为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又一期待。
和讯网网民“宗涛”说,虽然目前中国个人收入中,工薪是主要来源,但众多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所得税征管环节的失当,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的现象。结果是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其他的高收入阶层则实际税收负担反而过轻。由此导致老百姓纳税积极性不高,税收主人翁意识不强。
中国网网民“张继海”认为,在不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总收入的前提下,如果大幅度提高免征额就必须加大征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使其真正起到转移分配的作用,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配有完善的、严格的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申报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这样的制度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
税负公平须进一步体现
凤凰网网民“徐锋”发表评论称,我国实行的是“先扣除、后分配”的分配制度,因此,很多人在交个税之前,其实已隐性地交过一次“税”了。对这类工薪族个税如何更合理征收,减少某些工薪族(如国企员工)的重复征税嫌疑,是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徐锋”建议,有“进”有“出”,实行灵活的退税制。一方面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对消费超过一定金额者,实行退税;另一方面结合国情,对不同行业、地域或收入阶层者实行退税。
另有网民质疑,我国个税征收成本过高。据报道,美国、西班牙、爱尔兰等国的征税成本不足1%,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的征税成本在1%至2%之间。但我国的官方征税成本就高达4.73%,甚至一些个案调查显示有关征税成本在10%以上。这一数据令人瞠目结舌,试问,成本为何如此之高,都用在哪里了?
(记者 陈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