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发现,如此多的不确定像是为整个食品生产产业链条埋下了颗颗“隐形炸弹”,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潜藏已久的“隐形炸弹”将随时可能爆炸。由此可见,在当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中,只有通过“刑上大夫”的法律预期,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才能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
食品安全需要问责压力
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犯罪企业的司法追责已基本到位。但是,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却远没有到位。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食品安全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和执法者要有司法问责。
舆论普遍认为,这将极为有效地提高监管效力,从而遏制食品领域里的不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尤其强调了目前行政监管体制积弊带来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不仅依赖于企业,更需要破除行政体制内的一些顽疾,他们不可能依靠自查、自检就可以破解,需要来自外界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
他对记者强调,食品安监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成为一项互为补充的独立制度。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防止寻租行为,激励他们对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治目标。如果相关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企业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问责,使问责制得到严格地执行。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充分的背景之下,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也的确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廉政风险。这类风险包括“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在办理证、照、案等的过程中,以原则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实施“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等。
海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任光华也从具体细节上对目前已有的“送检制度”做出了建议。他表示,“目前的送检制度应该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和完善一套公民送检制度,即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市场上怀疑有质量品质安全问题的食品送交相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不得收费,根据承诺期限,按送检人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将大大打击企业钻制度漏洞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这个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为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提供了更明确、更严整的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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