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需要努力使收入分配调节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平衡。为此,须把握好三个原则。第一,调节收入分配应立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而不是基尼系数等抽象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力强的人以更有效的方式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在自己致富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福利,创造了就业和市场机会。这种财富积累并不妨碍而是有利于低收入者收入的提高。把关注点放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上,有利于我们辩证地看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收入差距。第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应有动态和长远的眼光。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贫困人口还较多,劳动生产率水平还较低,因此调节收入差距应有动态和长远的眼光,兼顾效率和发展。近年来农民工工资的持续较快上涨证明,经济的持续发展正在消除就业机会的绝对短缺,能够带来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看,农民工等低收入者收入的提高从根本上要靠其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因此,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应注重扩大就业机会;对困难群体提供帮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通过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来提升其人力资本。第三,制定收入调节政策应顺应市场规律,注意相关部门的协调互动。“用工荒”的出现使农业用工市场和工业用工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加大了城市和农村的相互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应更加注重统筹考虑收入分配问题,优化政策设计,充分考虑经济活动中各部门和不同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
遵循这样的原则,可以大致将收入分配调节政策按照可能导致的效率损失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过对市场扭曲的纠正以及通过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初次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二类是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在不影响或较小影响初次分配的情况下,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第三类是通过对市场的干预改变初次分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
第一类纠正市场扭曲的政策包括:改变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具有同等就业机会;增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欺诈行为;消除垄断,对自然垄断进行有效监管;提高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实行这类政策,可以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率。政府对市场的缺失和不完善进行弥补的政策包括:建设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产品销售和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等。
第二类政策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加大累进制税收调节力度,对高收入者实行较高的边际税率,对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以调节贫富差距。这种收入调节政策虽然对市场的正常运行也会产生影响,但其负面影响相对于第三类政策要小。
第三类政策包括直接规定薪酬标准、对某些商品实行政府定价以及其他价格管制政策等。这类政策可以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但由于直接干预市场运行,通常效益损失比较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运用第一类政策缩小收入差距上仍有很大空间。这类政策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运行机制的完善,与长期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应当是政策设计的重点。第二类政策的实行是有成本的。一般估算,1元税收造成的纳税人直接和间接福利损失在1.5至2元之间。税收收入在转移支付中的管理费用也不可忽视。国外慈善机构使用善款的管理成本,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能达到低于善款25%的最好水平。第三类政策所造成的效益损失最大,应当尽量限制使用。一般只应是临时性政策措施,以应对突发的经济波动或解决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经济问题,并为实行更有效的第一类政策赢得时间。
重庆工商大学教授 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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