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次个税调整的设计思路来看,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三个特征,即“削高、减中、补低”,或者说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一是“削高”。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市场机制本身就是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公平竞争致富,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显然,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设置天花板限制人们致富,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减中”。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千元提高到3千元,这使月薪3千元以下的不需要纳税。再考虑到税前扣除,如“三险一金”等因素,实际的费用减除是在3500元以上。初步估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使纳税人占工薪所得人数的比例从28%降到了12%,也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数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纳税面大大收窄了。同时,通过对个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使月薪1.9万元以下者,其个税负担都有相应的减轻。这就是说,通过这次调整,适当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是“补低”。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财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个税的作用方向与此是一致的。征收个税,最终也是为了这个目的,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不至于因为市场竞争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在这个意义上,征收个税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简单地“抓钱”。但要发挥个税“补低”的作用,是与个税收入的筹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筹集的个税收入越少,其“补低”的作用也就越弱。如果要充分地发挥个税的这个作用,就应当充分地发挥个税在现有条件下的“收入功能”。没有收入功能,也就谈不上调节功能,更不会有“补低”的作用。当然,个税的“补低”作用是与其他公共收入一并作为公共支出的来源而实现的,现阶段4800亿元的个税大约只占整个公共支出的5%,难以独立地发挥“补低”的作用。可问题是,整个公共收入是通过一个个税种、一笔笔收入累积而成的,不能因为“税小”而不为。就像飞机上的一个零件,即使很小,却也至关重要。
刘尚希 (作者系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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