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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散布涨价被罚200万元 康师傅被告诫

2011年05月07日 09:0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信息,针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月下旬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并引起部分城市出现抢购日化产品现象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责成上海市物价局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开展检查,并约谈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依法要求其在接受检查期间暂缓原定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上海市物价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出的首张高额罚单。

  据调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通知联合利华品牌部分日化产品4月1日起涨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到12%、12.6%、15.2%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上述言行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日化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调整价格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发布涨价信息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默契串通协同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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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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