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昨天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据了解,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以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此次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业准入门槛,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规定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在典当经营规则上,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并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的典当期限由“不得超过6个月”变更为“不得超过3个月”。
据了解,公众可在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记者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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