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过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业内近年来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11]23号)是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0年1月27日联合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完善和推动落实。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份结合《办法》要求公布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为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有效抑制低价恶性竞争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办法》贯彻落实和各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制定实施的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本征求意见稿重点就两个方面提出原则要求。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要求尚未制定本地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会计司);未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二是在制度执行层面,不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行为提出原则要求,而且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强调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压标压价、低价竞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
——规范境外事务所内地临时执业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日益增多,执业地域范围更为宽广,迫切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执业的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对原先分别针对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临时执业的7项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了相关政策要求,强化了临时执业审批、执行等多环节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有关后续管理要求。一是要求境外事务所按申请执业,即临时执业活动以申请信息为限,如果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二是要求境外事务所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报备一般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同时进行。此外,暂行规定完善了对临时执业中出现的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将临时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分为前置许可申请中的不当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执业后续义务的不当行为和在临时执业中出现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等三类,逐条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确保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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