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25日起,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截止征集意见日期结束还有4天的时候,有消息称,在这次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个税修改中并未如此前的呼声一般考虑差异化。
审议未考虑差异化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21日在“2011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上表示,个税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其中未考虑差异化的问题。
有专家表示,目前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差异化表现为地区差异化和个人差异化。
所谓地区差异化,即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呈现出的各地居民收入差别较大、生活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近来,关于个税改革,社会上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特别是由于国内地区发展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居民的诉求不尽相同,因而对个税改革的感知和认知也就不尽相同。有人称之为“西部叫好、东部叫苦”。
对于地区差异化,此前就有人大代表表示支持。金硕仁委员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是,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这个起征点附近,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参考点定为4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00元。
网名为“蓝天白”的网友说,在沿海和西北内陆、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在城市和农村,3000元对老百姓的概念完全不同,对3000多元工资征税给老百姓造成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但这在个税改革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专家表示,每个家庭中,由于就业人数和被供养人数比例有很大出入,草案对此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能减轻那些被供养人数多、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
如何更好体现差异化
不少人士认为,各个地方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房价等都存在很大差别,应当在征收个税时进行差别对待。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考虑到地区的差异,可能会出现富裕地方的免征额要高于欠发达地区,假如同一个人在贫富两地同时都有工作并且工资水平相差不多,那他在欠发达地方征收的个税反而更多,不利于人才流向欠发达地区。“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富裕地方的个税免征额设定国家统一的免征标准。”
而个人差异化则指不同收入不同税额,同时也包括同一收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缴税额比较。对此,一些发达地区明确要求对个人税收进行差异化管理,上海金融服务办副主任徐权提出,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一些金融业高管认为上海的个税太高了,与香港、新加坡比没什么优势,吸引不了人才、机构聚集。
对于“个税差异化”,也有专家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受目前税收环节的限制,如若推行“个税差异化”,在制度设计上和实施操作上都将面临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地区差异的标准难以“量化”和“均衡”,差异化后,操作起来也将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程,同时需要软硬件方面的科技需求和物质需求。如果在设计和实施上面都不能贯彻“个税差异化”的话,那么差异化也只成了此次修正案中的一个噱头。
在体现家庭差异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刘佐说,据财政部测算,如个税修正案草案通过,88%的工薪收入者的工薪收入都不用纳税,纳税面似乎偏小了一些。至于高收入者多纳税,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高收入。征收个税时应考虑不同家庭的差别,但在我国个税实行分项征收制的情况下难以操作。所以,必须尽快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的征税制度。在此之前,可采取适当增加税前扣除、调整税率等应急措施,以适当减轻税负。
能否实现动态化征收
网民“小东东”说,免征额和税率的设置应该“指数化”,比如与CPI增幅、房价涨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人均消费支出、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等指标挂钩,一旦这些指标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变化,免征额和税率就应当有所体现。这一观点颇具代表性。
记者采访发现,对个税标准实行动态化确定、对个税征收实行动态跟踪是不少人的心声。然而,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
安体富认为,可以将免征额“指数化”,根据物价等相关因素的涨幅,3-5年自动调整一次。应当建立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机制,首先要建立个人永久税号;二是要收入货币化;三是要加强现金管理,全面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但最根本的是要实行银行、海关、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的网络互联,这样才能全面掌握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情况。”安体富说。
专家坦言,目前个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不同地区的地方税务局无隶属关系,加之个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所以无法将一个纳税人来自各地的不同所得综合计算,源泉扣缴,年终汇算清缴。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改革。(记者 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