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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别指望企业主动

2011年05月25日 07: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不得将召回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召回无须评估听证、不再实施分级制度、不提“换货”说法、不准重新利用……“补丁版”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删繁就简、去伪存真,字里行间可以解读出管理层对不安全食品召回采取的原则:从简、从快、从重。

  既然修残补阙,公众自然希望新版“规定”足以扬长避短。从2007年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45条到修订意见稿的27条,砍削足有2/5之多。其中“分级召回”被删除,“责令召回”被淡化,不知何故,值得商榷。“分级召回”意味着对食品安全问题区别管理,根据不同风险级别,采取不同处理方法,符合实事求是原则,也是国际间的通用做法。“一刀切”看似严厉,实则未必,过犹不及直接导致执行难,最终影响召回效果。

  2007年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召回分企业的“主动召回”与行政部门的“责令召回”。而修订意见稿似乎淡化了“责令召回”,更多强调了企业责任,如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监管部门更多处于被动行政状态,“组织”、“协调”召回。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食品召回的责任被推回给生产企业,而淡化了行政主动介入?如果是这样,无疑令人遗憾。食品安全风险披露也是一个利益博弈、轻重取舍的过程,假如社会已经形成这样一种机制:企业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向监管部门报告,主动要求召回,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挽回信誉、降低损失,而故意隐瞒将受到社会谴责、政府惩罚甚至法律制裁,小则产品、企业的声誉、利益受损,大至企业倒闭、责任人被法办。有这种前提,企业主动召回是可靠的,否则堪忧。

  某些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者从来不敢食用自己的产品(譬如上海“染色馒头”),对他人生命如此漠视,这些人别说“道德血液”,连基本的人性都被狗叼走了,和他们谈什么“食品召回”,岂非对牛弹琴?别以为小企业召回难,大企业也未必老实。从仅有的几次食品召回——2008年的三鹿奶粉、“大白兔”召回到今年的“染色馒头”召回,有哪一次召回是企业主动发起?“公众报料—媒体曝光—行政介入—被迫召回”几成定式。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势下,把食品召回责任更多交给生产企业,怎么叫人放心得下呢。

  许多西方国家,政府对市场采取自由主义,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完全是另一番景象。譬如加拿大,仅就启动召回程序而言,除企业主动之外,公共卫生官员的报告、消费者投诉、国际报告、食品检验局的常规调查等都可以触动开关。其后的调查、决策、响应和跟进,环环相扣,处处可见政府强有力干预的踪影。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足见监管效率。

  被食品安全事故闹得食不甘味、对食品生产者失望的公众,更希望强化监管者责任,变被动为主动,从坐等事故上门到主动出击,多些责任担当,多些积极行动。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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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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