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个税差异化会引起征收不便、管理不便,是多虑了。个税是地方税,如果以省一级作为差异化的主体,绝对不会增加征税和管理的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21日在“2011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上表示,个税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审议,其中未考虑差异化的问题。
关于个税的差异化问题,民间和舆论一直都在呼吁,地方也对个税差异化有需求。而对个税差异化的问题,有关部门一直不愿意施行的原因是,把其难度和复杂性夸大了,其中也难免没有担心税收收入减少的因素存在。
其实,对个税施行差异化制度,是当今中国客观的需要。目前中国东西、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人们生活费用(指数)的差别也非常大。上次个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时,上海、北京、广州等东南沿海地区普遍感到这个标准太低,该标准位于人们的生活水准之下,但是安徽、贵州、宁夏等地却感觉这个标准高了,会降低当地的财政收入。
以每月5000元收入为例,这样的收入水平对于东部和南部的沿海地区与一、二线城市来说,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这个标准附近显然是不应该征收个税的。但是对于中西部和北部地区,尤其是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村和小城镇来说,每月5000元的收入,已经是中高等收入了。所以,面对收入水平和生活指数相距悬殊的地方,用同一个个税免征额,必然左右都不讨好。
其次,对于施行差异化的个税,一些人担心会引起同样的收入水准,在富裕地区缴纳较少的税,因此会不公平,也会引起内陆地区的人才等向富裕地区的流动,造成贫富和发展差距。但是,同样的收入,在富裕地区由于含金量低,少交一些个税反而有助于全国的公平。同样,由于东南沿海地区和一、二线城市生活成本畸高,生活指数数倍于内陆地区,因此一、二千元的免征额的差距,带来的个税差异只有百元左右,不至于因此而引起人才的异动。
至于担心个税差异化会引起征收不便、管理不便的担忧,更是多虑了,事实上不存在这种不便。个税是地方税,如果以省一级作为差异化的主体,绝对不会增加征税和管理的难度。如果全国以5000元作为免征额,但是规定各省级地区可以自行决定在此基础上做上、下幅度为20%的浮动,各省级地区也可以对于相应的级距做20%的调整,能较好地与当地的收入水准与生活指数相适应了。由于每个省级地区的个税征收标准是统一的,因此征税和管理的难度与差异化之前是一样的。
所以施行差异化个税制度,既适合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准、生活指数悬殊明显的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又不会增加征税的成本和管理的难度,因此值得推行。
□陈东海(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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