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多家媒体报道16位“社会公众代表”应邀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座谈,当面提出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建议。新华社消息说,“多位代表对3000元的标准表示认同。”
个税法修正草案广泛听取各界社会民众的意见,是一件大好事。但是,报道中指参加座谈会的16个人为“社会公众代表”,实为不妥至极。
暂且不论这16个人的意见水平高低,是否集中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心声,仅“社会公众代表”这一模糊身份,就问题多多。
众所周知,任何代表都应当是选举(授权)或委托(授权)产生。无选举,不代表。无委托,不代表。一般地说,“社会公众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的目的和过程,就是公众授权给你,同意你可以代表公众。任何组织或部门未经选举授权指定某人为“社会公众代表”,都有违法理,因而是无效的。凡是组织或部门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这个组织或部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介绍,这些代表有的是全国人大机关直接从提意见建议的网民中挑选出来的,有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十分显然,全总推荐的人应当代表全总,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人更是名副其实的官方代表,统称之为“社会公众代表”,还不如说是社会公众“被”代表。
其实,人大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不必舍近求远或另起炉灶。在中国政体中,代表社会公众的人应当是也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他们是根据《代表法》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合法代表。如果人大机关把人民代表放在一边,另找出16个人作为“社会公众代表”,不仅是有损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大概也不会接受这种未经选举由某级机关指定的“社会公众代表”。“社会公众”难道不是人民吗?“人民代表”如果不能代表“社会公众”,岂非中国政体都要变了?现在报道说多位代表对3000元标准表示认同,而日前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并未认同,“社会公众代表”与人民代表意见相悖,谁听谁的呢?
从法理上说,这16个人是伪社会公众代表。他们不能代表社会公众,只能代表自己。当年,江青以毛主席夫人和政治局委员两重身份,到处“代表毛主席”、“代表党中央”去送书,毛主席非常生气地说:她只能代表她自己。中国有一个怪现象,越是无权代表他人的人越想代表他人,而有权代表的人又往往很低调,或者干脆不代表。比如,某级领导到某地巡视工作,照例要讲一番话,开头往往特别声明说:“我谈几点个人意见。”有的还要前缀“不成熟的”等等谦辞。谁能把上级领导的讲话当成“个人意见”?领导所谓“个人意见”其实就是代表这一级组织的意见,因为组织委任你担任某级官员,就是授权给你代表这一级发号施令,你只要接受任命,你在任何公开、公众场合的讲话,就不能称之为“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只能回家或私下场合去发表。
其实,找几个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的人参加座谈会,目的是集思广益,顶多可以说成是参会的人员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决非就成为“社会公众代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昨天,有媒体公布网易财经对国内百名经济学家的调查,过半经济学家赞成5000元个税起征点。百名经济学家既不是全国经济学家代表,也不是社会公众代表,甚至百人中的半数以上经济学家也不能代表全体参与调查者。16个人要成为“社会公众代表”,我只能对他们表示遗憾。
苏文洋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