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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实名制能有效防腐吗?(3)

2011年05月27日 16:1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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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定

  公职人员收受“具有金额的预付卡”构成受贿

  “其实,不管是用购物卡发福利还是行贿者、受贿者自我免责的推辞,不过是他们自欺欺人的借口罢了。”刘铁良说,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包括住房、医疗补贴,“奖金”只有一种,“年终奖金”。并且该法还明确要求:“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他认为,限制公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用购物卡发福利、发过节费及其他补贴,显然缺乏合法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刘铁良介绍,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购物卡具有与其标注金额相同的购买力,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公职人员收受购物卡及其他具有金额的预付卡毫无疑问构成了受贿罪。

  ■各界热议

  “新政”能否有效防腐?

  “不能预防腐败”,还给普通市民购卡带来麻烦

  对于实名制购买商业预付卡这一新政,有专家认为实行实名制之后,增加了行贿的难度,对遏制腐败很有帮助。但有市民不这样认为。

  郑州市民贺先生态度非常坚决地说:“超过万元才‘实名制’购卡,这不能预防腐败,购买者可以多购买几张不超过1万元的卡,照样可以送礼嘛。”他认为,这一制度倒是给普通市民购卡增加了麻烦。

  执行起来有规避的缺口

  对这一制度,法官刘铁良认为,购卡实名制要落实,首先要要求各商业企业、商家严格执行该规定。但是,这无疑增加了商业企业的运营负担,如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支出,限制了部分购买力,即缩小了商业企业的经营额。要使这些商家按规定执行,靠自律显然不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势在必行。

  他说,实名登记的是购卡人。该新政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才实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这个规定留下了规避的缺口。当事人可以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期分批购卡,使该规定流于无形。因此,如果不和其他措施综合防范,而仅靠这一新政来防范“预付卡腐败”,效果难免会差强人意。

  有震慑作用,应增加实名消费

  周瑞侠认为,对购卡者实行实名制,这至少让消费购物卡的腐败官员多了一丝担忧。而且以前收受购物卡在法律的处理上比较轻,现在购物卡受贿和现金受贿一视同仁,其威慑力也就相应加大。

  但是,仅凭这些规定恐怕是不能完全遏制“预付卡腐败”的。以实名登记为例,购卡时需要实名,但消费时并不需要实名,这样很难对受贿者形成约束机制。

  周瑞侠分析,实名登记购卡虽有一定震慑作用,但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取消购物卡又有些因噎废食,那就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不但实名购买,而且要实名消费,真正做到全程透明化,因为最管用的反腐措施还是公开。要想反腐,还是应该下决心从根本上想办法,而不能仅从“实名购卡”这个形式上来解决。

  缺乏实施细则,治标不治本

  宋向清说,此次新政出台,表明了国家解决预付卡带来诸多弊端的决心。但政策缺乏具体细则,实施起来可能会治标不治本。如果只对购买人实施实名制,而使用人不用实名制,这无疑会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想做到使用实名制,在操作中会有不少的难度,商家是否会尽责核对身份信息?相关部门如何实施监管?这都需要在技术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河南法制报 记者何永刚实习生赵文豪/文记者宁晓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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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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