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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个税矛盾须在综合与分类框架内解决

2011年05月28日 09:5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现行税制体系下几乎唯一“直接”触及居民收入的税种——个税改革究竟该何去何从?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牵涉个税的几乎所有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

  一刀切显失公平

  中国证券报:本次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最多的是起征点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高培勇:严格意义上讲,此次修正案草案只能称之为“个人工薪所得税改革”。因为它所涉及的主要是现行个人税项下的一个征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其余的征税项目,基本未纳入这次调整范围。

  此次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仍未走出“一刀切”的老路。它是在忽略人与人之间费用开支差异条件下所实行的费用减除标准,无论提高到怎样的水平,无论提高的频率有多高,这种针对单一项目而非对综合性收入进行的收入调节都显失公平。

  一刀切的调整思路已有诸多不适应症:比如即便在单一项目收入,如工薪收入的视野内,由于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状况不同,扣除负担之后的经济境遇有很大差异。在不计算负担账的条件下,仅着眼于居民的工薪收入账,其所带来的调节效应不会理想。(下转A06版)

  (上接A01版)再如,此次调整虽推出了扩大45%最高税率覆盖范围等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举措,但并非是全部的高收入者,它所能触动的只能是以工资薪金收入为单一来源的高收入者。

  应启用精细税制安排

  中国证券报:你认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高培勇:现行个税缺陷主要表现在它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上,它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启用相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精细税制安排势在必行。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除少许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样进入其调节视野的居民收入更贴近现实。

  中国证券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已经呼吁很多年,似乎进展并不顺利?

  高培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要建立在纳税人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迄今为止,我国的税收征管机制仍停留于“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这显然不适应建立在纳税人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计征的需要。一旦走出既有的从源征税、代扣代缴的个税征管轨道,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底线”便极可能被突破。

  正是受这种现实“瓶颈”的制约,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始终在研究层面徘徊。既然不能循着既有改革目标的轨道如期推进,围绕个税而形成的诸如家庭联合申报、基本医疗医药费用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诉求,便越来越凝聚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线索上——提升“被称作起征点的扣除额”。

  牵涉个税的几乎所有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脱离这一改革框架的任何调整,都很难收获让人满意的效果。所以,我们应当将下一步改革的聚焦点转换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实现上。对于深度关注个税改革并有切身利益牵涉的中国人而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务之急。 记者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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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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