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扣除额60年翻了60倍
2010年台湾综合所得税总额为3046亿元,占台湾当年赋税总收入的19.5%,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成为台湾当局的第一大税收来源。总结起来,目前台湾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以下几大特点:首先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类型,即以纳税人的每年各项应税收入,不分来源或者类型,一律加总求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再按统一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次,是课征范围建立在单一属地主义基础上,即只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征税范围,凡有来源于台湾的收入,则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就其台湾境内所得纳税;如果收入源于台湾境外,则不在稽征范围。
再次,是个人申报与稽征机关查核并行。即纳税人须在次年5月31日前搜集全年所得资料,填写结算申报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而税务机关则依个人申报资料与资料中心档案资料比对后,向纳税人补征漏税额,对漏报达一定金额者予以加倍处罚。
第四,是起征点随着经济发展而渐次提高。台湾综合所得税起征点并非单一标准,而是由标准扣除额与列举扣除额择一另附特别扣除额作为补充,税基减扣除额即为应税收入。标准扣除额由当局统一设定,从1946年初建时的新台币1200元到目前的76000元(约合17093元人民币),并明定当物价上涨率超过一定比率时台湾“财政部”须以行政命令作出相应调整。免税额还应计入有抚养关系人的标准扣除额,年满70岁者免税额并得增加50%。纳税人也可选择列举扣除额,包括捐赠、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保险费、购屋贷款利息及房屋租金。特别扣除额包括财产交易损失和薪资、储蓄、残障、教育学费等的一定金额。另外还设有扣抵额制度,即按照政策需要或税负平等的需要,给予纳税人投资抵减或大陆已缴所得税额扣抵,计算方法是直接从应缴所得税金额中扣减。
第五,是累进性质淡化。目前台湾综合所得税率为5%到40%,级距分为五档,超过部分才按较高税率课征。
未来仍将向低税方向发展
台湾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收制度一样,60多年来演变的动力机制也发生了多次变化,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91年以前,台湾处于戒严状态,税收制度的演进机制较为单纯,基本是台湾当局基于推动经济发展,调整经济体制的需要对税收制度进行重大调整,部分受当局重视的学者专家往往成为制度调整的发动者,并借助岛内媒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期间内,台湾当局先后于1960年代初、1970年代初与1980年代中进行了三次税制改革,学者的作用在第二次税制改革中最为显著。三次改革中,个人所得税部分的重点有三:一是照顾军公教人员特殊群体,给予薪资所得扣除;二是强化税率的累进设计,体现校正收入分配的功能;三是奖励投资生产,设立投资扣抵额制度。
1991年至2000年是国民党维持一党独大时期,其依然拥有修正制度的主导权,但媒体的力量扩大了,往往成为制度修正的倡议者,在野党则通过结合各种社会团体的声音以达成其制衡国民党的政治目的。
2000年后民进党初次上台掌权,“朝小野大”的局面维持了八年之久,国民党凭借在“立法”部门的多数与掌握行政资源的民进党抗衡,岛内各种声音,包括媒体、社会团体,乃至“立法委员”个人的能力都成为影响制度调整细节的因素。例如,民进党主导的行政部门为改善岛内生育率低的问题,在2005年后一度有意推动夫妻合并申报所得税奖励办法,即夫妻合并申报所得税,标准扣除额高于单身者,以达成奖励结婚与生育的目的,但台湾“立法院”中不少明星“立法委员”,尤其女性多是单身,其纷纷跨党派联合抵制这一做法,最终确立了台湾综合所得税现制中夫妻合并申报与分开申报并无区别待遇的做法。
2008年后台湾政坛虽在形式上恢复了2000年前的力量格局,但为时尚短,且国民党声势很快就出现了衰退,2012年选举甚至有可能再度发生戏剧性变化,台湾税制演进的动力机制将继续保持目前的多动力状态,税负仍将朝向低税的方向发展。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台湾当局税赋收入占台湾GNP的比重仅为12%,为“亚洲四小龙”中之最低。(作者系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台个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
台个税起征点随着经济发展而渐次提高。其标准扣除额从1946年初建时的新台币1200元(新台币,下同)到目前的76000元(约合17093元人民币),并明定当物价上涨率超过一定比率时台湾“财政部”须以行政命令作出相应调整。
其标准扣除额部分,1955年规定按10%扣除,并订有金额的上下限,1989年起改采定额扣除方式,个人与有配偶者有所不同,1993年标准扣除额确立了物价连动制度,个人标准扣除额为38000元,有配偶者为57000元。2002年分别提高到44000元与67000元,2005年将后者调高到了88000元,此后历年都有调高。
列举扣除额部分,1955年规定包含税捐、捐赠、保险费、医药与生育费、灾害损失等五项,1988年增加了购屋贷款利息扣除额;1990年废除了税捐扣除额。
特别扣除额部分,1975年实施薪资所得扣除,1981年增列储蓄所得扣除,1990年新增残障扣除,1995年增加大专院校子女教育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