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两桩社会痼疾治理结果之迥异,略加探析或可获得不少启示。
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算起,“醉驾入刑”已施行一个月,梳理众多判例即可发现,各地公检法部门均采用了“一律入刑”方式,已判案例中无一缓刑,如此严刑峻法,效果立竿见影——据公安部统计,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醉驾入刑”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反观食品安全领域,有毒食品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却也未能阻其继续“上蹿下跳”,尽管相关部门三令五申,问题食品依然层出不穷,仅近期爆出的,就有瘦肉精猪肉、过期面包、染色馒头、毒豆芽……近乎处于失控边缘。这种判若霄壤的治理效果也就催生了一个问题:何不像治理醉驾那样治理问题食品?
“醉驾”之害众所周知,以“醉驾入刑”重典治乱也是人心所向,那么,动辄危及成千上万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有毒食品,其严峻程度比醉驾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三聚氰胺”事件,就有几十万婴儿受害),更应该从严治理,从重处罚。“醉驾入刑”的一些经验,可以为食品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醉驾入刑”为什么效果好?一是有共识,“醉驾”分分钟危害路人生命安全,沉痛的教训让“醉驾入刑”获得公众大力支持。二是违法成本高,一旦醉驾,就是6个月拘役,是公务员还得开除公职。目前的判例中无一缓刑也足可体现其震慑力度。三是部门职责清晰,对于醉驾案件,先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部门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
以此对照食品监管,反差十分明显。当然了,打击有毒食品有着不能再“共”的共识,没人不需要吃东西,这也是食品监管从重从严的民意基础所在。但是,目前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之低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也让人大跌眼镜。
《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和最高罚10万元的标准,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不过是毛毛雨,动辄产值过亿的企业,哪会在乎这点赔偿和罚款?如果对于问题食品厂家能像惩罚“醉驾”那样,罚得它肉疼,一旦食品有毒,就刑拘企业法人、“集体诉讼”、处以天价“惩罚性赔偿”、取缔市场准入资格,黑心厂家还会如此肆无忌惮吗?
再说食品监管“九龙治水”痼疾,以“毒豆芽”为例,农业部门认为是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该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又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在沈阳“毒豆芽”事件中,涉及的工商、质监、农委等职能管理部门就都是一个说法——“不归我管”。一会是“分段监管”,一会是“品种监管”,治理问题食品何时能像治理“醉驾”那样“传球”而不是“踢皮球”?
问题食品也是社会公害,而“醉驾”的由乱而治则让我们看到了食品监管“河清海晏”的曙光——在食品领域,不妨也来一次“醉驾入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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