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个税改革是为居民减税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迄今为止,我国税制结构可以概括为货物与劳务税占主体,个人所得税规模较小,仅占全部税收比重的6%左右,财产税刚刚起步。
但至今,这种税制结构已然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可转嫁给消费者的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相对较大。其次,个人所得税规模太小。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对于不动产等财富的税收调控基本没有。因此,要让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作用,必须做大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此次个税改革的最直接意义,就是给大部分居民减税,同时对高收入阶层增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能有助于扩大内需、缓解通胀压力。但那些月工资低于原来免征额的社会阶层并没有在此次个税改革中获益。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本次个税改革的补充措施,应该对月收入达不到原来免征额的群体给予一定补偿。
可以预留出部分财政资金注入不用缴纳个税居民的社保账户,以抵免低收入居民的各项民生支出,同时对低收入居民的赡养费用和住房支出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和扣除标准。这样一方面救济了低收入群体,另一方面减轻了中低阶层的税负,既缩小了收入差距,又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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